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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2009-06-28 22:53:36 阅读量:955 来源:15hr.com
  我公司向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王某应聘,在双方洽谈中,他向我公司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书面说明。我公司对此非常满意,便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几个月后我公司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平平,对其工作经历产生了怀疑,经调查王某的工作经历纯属虚构,我公司想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但王某称以往的工作经历与目前的销售业绩并无关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请问我公司可以单方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吗?   答:   因王某在应聘的过程中隐瞒了真实的工作经历,对你公司构成欺诈,你公司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王某为了达到与你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了你公司的信任,王某的这种欺诈行为影响了你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因此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劳动合同,你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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