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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签劳动合同 员工讨回双倍工资
2014-03-12 08:28:31 阅读量:1480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3月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没签劳动合同,照样能讨工资。近日,集美区一劳动者就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成功维权,还讨回了双倍工资。



  2012年3月27日,小林(化名)开始在集美区某工贸公司上班,任机修工,月平均工资约为3500元。小林说,2012年4月27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间,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小林也曾多次催促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相关人员均以各种借口拒绝签订。后来,小林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离职时,小林申请劳动仲裁。经裁决,所在工贸公司应支付小林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然而,该公司不服裁决,于2012年10月30日向厦门市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该工贸公司认为,他们向厦门市集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的《厦门市职工花名册》中早为小林进行了备案登记,可间接证明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小林是因为违反公司规定,非法收取回扣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法院判决:有备案登记并不能证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工贸公司也无法证明小林曾收取回扣。法院驳回该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且要求其支付小林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1360.84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120.28元。  



律师说法 没签合同 双倍赔偿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提醒,建立劳动关系后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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